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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我國發明商品化相關措施

第一節 研發階段

一、補助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

近年來,我國傳統工業受世界經濟與國際政治及國內環境巨大的影響,部份產業外移、工業成長及出口減緩。為突破這些高度成長後的瓶頸,開拓工業新的成長空間,則必須積極調整產業的結構、提升技術層次、發展高科技新興產業,以促進產業升級,再創我國經濟之發展。為此經濟部工業局於民國八十年,奉 行政院核定執行「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並於同年七月正式接受申請,以提供補助款及配合款(無息貸款)的方式協助廠商開發新產品。

本輔導措施包含二辦法:一為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另一為鼓勵民間開發工業產品輔導辦法,依照該二辦法所定,申請所須之要件為:

申請廠商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含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

 財務健全:

(1)企業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記錄者。

(2)企業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之銀行無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局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3)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境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

 具有實際研究發展績效,足以開發申請之計畫及商品化能力者。

 若二家以上廠商聯合申請則至少需有一家廠商符合上述條件,其合作廠商不得有前述票據退票或逾期貸款未還之情形。

 申請產品範圍

1. 十大新興高科技工業。

 產品之關鍵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工業技術水準。

 產品本身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申請應備資料

1. 申請資料:

(1)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申請書。

(2)公司基本資料。

(3)工廠登記證(技術服務業免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書。

(5)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

 審查原則

分資格初審、技術及公司能力審查、財務審查、計畫審議及核定配合款與補助款等各階段審查。

 經費

分二部份之款項:

 補助款部份:由經濟部工業局逐年編列預算。

 配合款部份:依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產品辦法之規定,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提撥。

 主管機關:經濟部

 聯絡窗口:經濟部工業局第二組

洽詢電話:(02)754-1255分機2242~9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1-3

()軟體新產品開發輔導

經濟部工業局為獎助軟體廠商開發具內、外銷潛力與創新性之軟體新產品,特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執行「軟體工業五年發展計畫」,由資策會結合國內具市場競爭能力,且對支援國內其它產業發展關聯效果大,能夠搭配既有硬體產品形成整合性產品銷售,以增加產品附加價值之軟體廠商。依此計畫特訂定之「軟體新產品開發輔導作業規範」,明訂廠商申請資格、適用產品項目、補助經費範圍、審查作業準則及申請作業流程等。

申請廠商資格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且公司營業項目需有軟體產品開發或軟體系統設計之民營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及經濟能力健全,申請廠商有下列財務狀況者,得予拒絕申請

(1)公司及負責人使用票據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向銀行貸款逾期未還者。

 公司淨值未達實收資本二分之一者。

 公司及其負責人對政府相關專案之輔導委託或合作計畫違約之舊案財務責任未清者。

3. 曾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經法院判決係侵害確定,自判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

申請產品須符合之原則

具外銷潛力與市場競爭能力。

具內銷潛力,且對支援其他產業發展關連效果大。

能夠搭配既有硬體產品形成整合性產品銷售,以增加產品附加價值。

審查原則

分三部份審查,市場評估審查、技術能力審查及綜合能力審查,其審查原則如下:

市場評估審查

(1)是否具有出口潛力(包括目標市場及世界市場上競爭者產品之分析)

產品內銷是否可支援其他產業發展而具關連效果。

搭配硬體銷售是否可增加產品附加價值。

2. 技術能力審查

產品所需之技術是否具有特殊性。

公司是否具備適當人才來完成產品開發。

產品所需的技術來源(包括合作或引進對象)

3. 綜合能力審查

公司財務及經濟能力是否與未來產品開發及行銷所需的經費相適應。

申請應備資料

軟體產品開發計畫申請書

公司基本資料表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軟體產品開發計畫書

 過去三年報稅財務報表

 研發人員平均月薪計算說明

 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

 聯絡窗口: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軟體工業五年計畫工作室

電話:(02)396-1020396-1021

地址:台北市仁愛路二段993

()軟體產業服務團專案輔導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受經濟部工業局之委託,執行「軟體工業生產力提升五年計畫」,為了協助輔導軟體業者提高生產力,以增進軟體業者之國際競爭力,特成立「軟體產業服務團」,結合國內外先進機構及專家資源,進行軟體業者生產力提升之各項輔導與服務。軟服團輔導與服務之方向有五:為提升軟體發生產力,促進整體產業升級;提升軟體品質水準,強化整體產業競爭力;提升軟體業經營管理能力,改善整體產業體質;促成策略聯盟合作,有效整合產業資源;加速產品與市場國際化擴大軟體業總產值。依據工業局之委託,軟服團制定「軟體產業服務團專案輔導作業辦法」,本辦法之內容如下:

申請經費補助之專案輔導之範圍

軟體開發技術輔導

產品品質提升輔導

經營體質提升輔導

其他經審查委會專案認定屬軟體生產力提升之輔導

輔導措施

1. 以專案輔導的方式,資助軟體業者進行生產力提升輔導。

辦理專家短期現場諮詢輔導與答詢服務、及經驗交流座談、經營主管研習等活動。

辦理軟體發展能力評估,協助軟體業者強化品質與體質。

發行軟體產業通訊及網路資訊站,提供產業與技術資訊交流。

持續檢討規劃軟體業者提升生產力之輔導策略。

申請輔導之公司資格

1. 於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辦理工商登記一年以上之本國民營公司;前述公司係指具有經營軟體產品之開發設計或系統整合之業者。

最近三年內無政府相關計畫往來不良記錄者。

最近三年內無侵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令(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公司及負責人最近三年內,未有使用票據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無貸款逾期未還者。

申請程序

1. 受輔導公司得自覓輔導單位或洽妥本團審查合格之協力輔導單位後,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

經濟部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影本

專案輔導計畫申請書

輔導申請函

2. 若申請文件非為中文者,計畫書內容部份需自行翻譯成中文,相關證明文件需經我國當地駐外單位認證。

3.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不齊全者予以退件處理。

輔導經費

專案輔導經費為二部份:政府補助款及受輔導公司支付之配合款。

補助款項目:專案輔導人員人事費 (含顧問費) 、旅運費、管理共同費、業務費 (含技術移轉費、委外產品測試與驗證費等) 、其他經審查委員專案核准之費用,其金額由審查委員會核定之,政府補助款以不超過專案輔導經費之50% 為原則。

技術移轉以不得超過專案輔導經費之30%為原則,管理共同費以不得超過專案輔導經費之14%為限。

凡未通過核定之款項視為受輔導公司配合款,其款項由受輔導公司分期繳交軟服團後,由軟服團撥付予輔導單位或協力輔導單位,受輔導公司支付之配合款以不少於政府補助款為原則。

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

聯絡窗口: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軟體產業服務團

電話:(02)536-3900

傳真:(02)562-4431

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826

二、租稅優惠--研發支出之投資抵減

排除投資障礙、改善投資環境、激勵民間投資意願,以帶動經濟成長、加速產業升級,並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為政府近年來持續的工作目標。準此為建立起一有利投資發展環境,促進整體產業升級,自中華民國80年元月起開始施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該條例實施以來,經檢討成效配合發展需要,研提條例修正草案並於84年元月27日經總統令公佈修正,舉凡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市場行銷,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節約能源設備或技術等功能性投資行為,皆可就其購置之金額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加速提列折舊或免徵關稅。

基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政府特制定「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中有關研發之支出之投資抵減規範如下:

申請之抵減率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新台幣300萬元者或達營業收入淨額2%以上者,得按該費用總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支出費用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且超過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3%者,其超過部分得抵減20%。

研究發展費用適用抵減之範圍

研究發展單位之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

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工具性或專業性應用軟體之購置成本。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租金。

專為研究發展而購買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其按產品生產或銷售數量、金額支付一定比例之價款或定期支付一定金額之價款不包括在內。

委託國內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院校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申請手續

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證明之文件,逕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檢附之證明文件

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之儀器設備或工具性及專業性應用軟體清單。

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購置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計算表。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承辦機關

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二節 生產階段

一、融資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中小企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容忽視,財政部在民國六十年代成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為信用不足、無法在銀行順利取得資金的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二十多年來,信保基金的淨值成長至一百七十餘億,保證餘額達一千五百多億元,對中小企業取得資金的確提供極大的助益。

今年五月間,財政部金融局陳局長有表示,信保基金提供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其任務是階段性的,如果中小企業能順利發展成為大企業的話,信保基金就可以功成身退;相反的,如果中小企業無法順利營運成功,或是出現倒閉的現象,信保基金就必須負起保證人的責任,替中小企業來償還銀行的貸款。由此可知,信保基金的功能,在於提供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讓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等於為銀行承擔借款風險,而且信保基金永遠接觸體質較不健全,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

本基金信用保證對象係依企業之性質及規模劃分為生產事業、一般事業及小規模商業,另為配合政府輔導青年創業政策及為協助企業在國際上建立並推廣自有品牌,分別將創業青年及自創品牌企業納入保證對象。

保證之對象個別適用的條件

生產事業

1.依法登記、獨立經營、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下列證照之一之企業: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

•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之營造業。

2.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陸仟萬元以下。

3.連續營業已達半年以上。

4.本國人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

一般事業

1.依法登記、獨立經營、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企業,但金融保險業、煤礦開採業、土地開發業、房地產買賣租賃及經紀業、特許娛樂業除外。

2.最近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捌仟萬元以下,參佰伍拾萬元以上。

3.連續營業已達半年以上。

4.本國人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

小規模商業

最近一年營業額未達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符合一般事業其它要件之小規模企業。

創業青年

經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審查合格,創立事業之青年。

自創品牌企業

符合財政、經濟兩部核頒之自創品牌貸款要點規定之企業。

(二)青年創業貸款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輔會)為輔導青年開創事業,創造工作機會,促進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特訂定輔導青年創業要點,輔導青年創業。青輔會輔導之青年創業,包括農工生產事業及服務業,創業之青年,可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創業資金之籌措輔導及經營管理輔導等。青輔會對於青年創業之諮詢輔導,可提供創業有關訊息及解答創業有關問題及協助創業青年辦理創業必需之各種申請手續;對於青年創業資金之籌措輔導,則可洽請行政院經建設委員會及其他有關機關行庫籌撥專款,辦理青年創業資金低利貸款,或可洽請有關行庫對經青輔會輔導成立之事業提供短期資金融通;對於青年創業之經營管理輔導,青輔會可辦理創業技能之專業訓練及短期講習,或可洽請有關單位解答事業有關技術方面問題,並提供技術指導,或介聘專家指導或協助青年事業經營管理之改進、產品品質之提高或生產技術之改良。

申請創業輔導之應備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設有戶籍者,年齡在二十三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

須具有下列相關學歷資格之一,取得證書並具有所擬創辦事業三年以上之相關實際工作經驗,或有發明取得專利權者: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普考及相當考試以上及格。

乙級以上技能檢定合格。

3. 原住民、殘障、更生青年,如具有所擬創辦事業近三年以上之實際工作經驗,並經證明屬實者,得不受學歷限制。

4. 服役期或依法免役者。

申請創業輔導之應備條件

除符合前條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個人條件

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需專職參與工作。

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

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但無須辦理登記者,以自籌資金為認定標準。

具夫妻關係者,限由一方提出申請。

事業體條件

1.以尚在籌設中(限生產事業)或原始設立登記(公司組織者,以公司執照為準;製造業以工廠登記證為準)未超過一年,且具實際經營事實之事業為限。

NT$50萬元<=登記資本額<= NT$6,000萬元。農業及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行業,不受此限。

申請人(等)其所登記之出資額應佔該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仍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且應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他出資人申請貸款投資,並負連帶保證責任。

申請人中至少有一人曾參加青輔會舉辦之青年創業輔導申辦說明會,並持有證明書者

申請創業貸款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就事業組織形式、事業設立情形及行業類別備妥下列文件:

青年創業計畫書二份(初次送件者,僅附計畫書草案一份即可)

青年創業輔導申辦說明會證明書一份

申請人資料:

(1)國民身份證影本一份

退伍證明書影本一份(女性免)

最高學歷或考試及格或技術士檢定合格等證書影本一份

工作經驗證明(例如:工作經驗證明書、村里長證明、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勞保卡影本、農保卡影本等任一皆可)

4. 所創事業資料

行業

製造業

籌設中

已設立

獨資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工廠設立許可函影本一份

1.同左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3.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1.土地自有者: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地政機關最近一個月內所核發)。

2.土地租用者:土地租約書影本一份。

3.土地借用者: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一份。

4.養殖漁業者: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件。

合夥

1.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2.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

1.工廠設立許可函影本一份

2.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

1.工廠設立許可函影本一份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3.工廠登記證本一份

4.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

1.土地自有者: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地政機關最近一個月內所核發)。

2.土地租用者:土地租約書影本一份。

3.土地借用者: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一份。

4.養殖漁業者: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件。

5.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

公司

1.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2.公司執照影本一份

3.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反面影本一份

4.股份有限公司加附股東名冊影本一份

1.工廠設立許可函影本一份

2.公司執照影本一份

3.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反面影本一份

4.股份有限公司加附股東名冊影本一份

1.工廠設立許可函影本一份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3.工廠登記證本一份

4.公司執照影本一份

5.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反面影本一份

6.股份有限公司加附股東名冊影本一份

  附註:合夥契約書及土地租約書等文件須經法院公證

從事需專業技術或經特許方可經營之行業,須加附下列證件:

(1)個人專業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2)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函影本一份。

貸款額度

農工生產事業者:每人最高為NT$400萬元

農業而無農、牧場登記證者:每人最高為NT$200萬元

服務業者:每人最高為NT$200萬元

上述貸款無擔保者:最高為NT$60萬元

二人以上共同經營同一事業,申請人數最多為十人,貸款總額為最高為NT$1,200萬元。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八成為準,機動計息。

貸款期限及還款方式

無擔保貸款:期限六年,貸款後十二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自第十三個月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

擔保貸款:期限十年,貸款後二十四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自第二十五個月起分九十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仍以擔保品之實際耐用年限考量之。

聯絡窗口

青年輔導委員會第一處

電話:(02)356-6234(工業服務)

   (02)356-6292(農業服務)

   (02)356-62389(創業後輔導)

地址:臺北市徐州路五號三樓

(三)自創品牌貸款

有鑑於以往我國的製品均以OEM委託加工方式出口,不僅品牌缺乏知名度而且亦缺乏行銷管道,甚至還會被誤有仿冒之嫌,尤其市場受制於外商,因此為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廠商在國際市場上推廣自創品牌,建立自有行銷體系,國貿局與財政部等相關單位於八十年會計年度,訂定「自創品牌貸款要點」,並洽得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於當年提撥新台幣二億元設置專戶作為信用擔保,授權國內各公民營銀行運作辦理自創品牌貸款,以具體協助廠商解決行銷資金不足的問題。

依照國貿局所訂定之自創品牌貸款要點規定,凡廠商為推廣自有品牌之相關支出均可申請貸款。其貸款之要件為:

貸款對象

依法登記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並符合左列各款要件之企業:

對所擬推廣之品牌擁有專用權,或於目標市場擁有使用權。

該品牌己有一年以上之使用記錄,並於目標市場註冊完成。

所擬推廣之產品符合目標市場之安全、衛生及其他有關規定。

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

1. 本國之公、民營金融機構均可辦理。

2. 中央銀行指定之金融機構,得將本貸款自中央銀行辦理轉融通。

貸款用途及方法

用於品牌推廣所需之廣告、設計、包裝行銷委託售後務之設備投資及其他相關計畫之支出。

貸款方法不限以款項撥貸為之,得包含承貸款金融機構所認可之其他授信方式。

貸款額度

1. 每一計畫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七十。惟獲得「台灣精品標誌」使用權之品牌得提高至百分之八十。

2. 每一企業累積貸款額度,不超過該企業最近一年外銷實績之百分之七,且貸款如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最高以新台幣一億元為限。

貸款期限

最長期限為五年,經金融機構核可有特別需要者,得為七年,本貸款應分期攤還,其中還本寬限期最長為一年半。

申請程序

 

由企業擬具自創品牌推廣計畫書同時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往來金融構提出申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受理後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經核可後移請往來金融機構核貸。

 

企業所提自創品牌推廣計畫應包含左列事項:

(1)對象資格之說明

 

運用之廣告媒體詳細說明,包括媒體名稱、發行地區、發行對象,及運用期間、次數、估計費用等。

 

產品於該廣告地區之預計銷售數量與競爭概況。

 

品牌推廣所需之設計、包裝、行銷委託、售後服務之設備投資等相關計畫之說明。

3. 第二次以上申請貸款推廣同一品牌時,對前次品牌推廣計畫執行情形應加說明,並對已貸尚未清償金額加以申報,以利審查貸款額度。

 

審查

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邀請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組成之審查委員會,負責評估推廣計畫之可行性。

 

主管機構

經濟部

 

聯絡窗口

國際貿易局第五組,總機電話號碼:(02)351-0271

 

 

自創品牌是項高難度的工作,如能推廣成功,對企業發展及提升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象皆有正面幫助,值得鼓勵。國貿局對於此功能業務亦大力的推廣,自84年起截至86年4月底為止,三年總計獲貸款廠商為43家,貸款金額達新台幣17億6仟萬元。如何在此貸款風險大,逾期率高的基礎下繼續執行此項作業,國貿局正大力的全面推廣中。

二、租稅優惠

(一)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抵減

基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政府特制定「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中有關中才培訓之支出之投資抵減規範如下:

申請之抵減率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新台幣60萬元者,得按該費用總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

訓練活動費用適用抵減之範圍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會、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2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

申請手續

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證明之文件逕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抵減(無須事先向本局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檢附之證明文件

人才培訓計畫。

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機器設備支出之投資抵減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將固定資資產得依規定縮短耐用年限,且於一定之用途下之支出金額,作為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更為研發生產檢驗設備之精進,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得於一定條件下免徵關稅,茲將其各申請要件臚列如下:

第一部份:民營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主要內容

民營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1)自動化設備(技術)(2)防治污染設備(技術)或資源回收設備(技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技術),各項在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60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下列百分比限度內,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個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上述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稅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抵減率

國內產製之自動化設備抵減20%。

國外產製之自動化設備抵減10%。

國內、外自動化技術抵減10%。

國內產製之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抵減20%。

國外產製之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抵減10%。

國內、外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技術抵減5%。

申請程序

廠商應於機器設備或技術交貨之次日起6個月內或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向承辦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後,於辦理該年度營所稅結算時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抵減所得稅。

承辦機關

課稅區之公司-工業局第一、二、三、四、七組。

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令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及「民營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二部份:設備加速折舊

申請範圍

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折舊年限二年。

節省或替代能源之設備折舊年限二年。

需調整產業結構之特定產業縮短二分之一。

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折舊年限二年。

申請手續

公司購置合於規定之儀器設備或機器設備,應具證明之文件,向承辦機關提出申請核發之證明文件。

檢附之證明文件

申請書

儀器設備清表。

儀器設備型錄、說明書或設備流程設計藍圖。

工廠登記證或設立許可影本。

工程合約書或購置發票或進口報單影本。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申報方式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後,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辨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申請適用加速折舊。

承辦機關

節約能源設備由能委會核發。

其餘設備由工業局核發。

法令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

第三部份:進口機器設備免徵關稅

生產、研發及檢驗設備

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為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力、節約能源、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經經濟部核發進口國內無產製之機器設備及專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儀器設備,免徵進口關稅。

申請程序

符合規定之廠商於取得本局核發之國內無產製機器儀器設備免關稅證明後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免徵關稅。

承辦機關

工業局第一、二、三、四組。

電話:(02)754-1255

法令依據

海關進口稅則八十四章增註九、八十五章增註五及九十章增註二。

 防治污染設備

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為防制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制噪音、防制振動、監測、檢驗環境及處理廢棄物而進口之機器設備,經經濟部證明內容屬實者,得免徵進口關稅。

 申請程序

符合規定之廠商於取得本局核發之生產事業申請防治污染或防治公害設備及其零配件免關稅證明。

 承辦機關

工業局第七組

電話:(02)754-1255

 法令依據

海關進口稅則八十四章增註三、八十五章增註四及九十章增註一。

 第三節 行銷階段

一、租稅優惠

(一)國際品牌支出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將國際品牌支出之項目,作為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所得稅額。依此規定特訂定「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其細節,茲將詳列如下。

 申請範圍

公司在國際市場為推廣其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請准註冊之商標或服務標章所需之費用。

 費用範圍

 開發新產品而從事國際市場調查之費用。

 推廣自創之註冊商標或服務標章,而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之費用。

 抵減率

公司投資於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新台幣三百萬元者,得按一○﹪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且使用經濟部授權之台灣精品標誌者,得按一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申請程序

前述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稅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逕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承辦機關

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法令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及「股份有限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二)權利金免計所得稅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個人得將其創作發明之所得免納所得稅額。依照該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其細節詳列如后。

 申請範圍

中華民國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並登記之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與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稅。

 申請程序

申請人得向承辦機關申請核發適用個人免綜合所得稅證明文件後,再向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稅額課稅。

 申請所需文件

 申請書

 申請身份證影本

 專利權或電腦軟體著作權證明書影本及其租售合約書影本

 受讓之廠商如製造業,檢附其工廠登記證影本,如屬技術服務業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登記或內政部著作權註冊之租售證明文件。

 承辦機關

工業局第一、二、三、四、七組

電話:(02)754-1255

 法令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

 二、技術作價--專利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乃係發明人之智慧結晶,專利權等之所以列為智慧〝財產〞權,其特質乃在於它有價值,本辦法就是基於〝專利權有價〞這樣的觀點而給予專利權及專門技術可以作為公司投資時之股本之依據。本辦法緣起於華僑及外國人回國投資而起,然於本辦法之第九條內亦有規定,國內人民持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之作價投資,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係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者,可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所謂之專利權係指依法持有經我國政府核准之發明或新型或新式漾之專利實施權而言,而所謂之專門技術係指新技術,具有經濟價值為投資事業所需,在國內尚未使用者而言,擁有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之權利人在本辦法規範之範圍內,得將其權利作價充為公司股本投資,其詳細之規定說明如后。

 可作價之標的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作價充為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股本投資。

 能生產或製造國內尚不能生產或製造之新產品者。

 能改善國內現有產品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權利作價之限制

1. 專利權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2. 專門技術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旦分之十五,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投資人,並應同時另以等值以上之現金或實物作出資股本。

 申請應備文件

 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之詳細說明,包括生產功能、經濟價值及其作價之計算根據。

 合資人作價協議等有關資料及證件。

註: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如已在其他國家售讓或作為股本投資者,應說明作價方式及金額,並抄附有關證件,以供參考。

 申請程序

呈報經濟部核定後,檢具核准證明文件,依公司法規定申請登記。

 權利之限制

 以專利權作價投資之股份,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

 以專門技術所價投之股份,在投資計劃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均應於申請投資時出具承諾書。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所得之股份,以記名股為限,並由公司於其持有股票上,記載有關不得轉讓之限制。           

 投資人對已作為股本投資之專利權成專門技術,不得轉售或再投資於國內其他事業。           

 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電話:(02)351-3152

法令依據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