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登山協會章程

80.02.03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新訂

84.12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92.01.26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嘉義市登山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結合愛好戶外登山活動人士,提倡全民體育運動,推行健行登山運動,陶冶身心,培養崇高人格及群育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

第二章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健行、登山之訓練與活動

二、協助或指導各機關學校、社團舉辦之健行登山活動事項。

三、發掘新勝景及新路線之探勘,路線安全設施之維護。

四、嚮導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

五、山難之防範宣導及搜救事項。

六、自然生態保護之協助,淨山運動之推展。

七、有關健行登山之學術研究與書刊之出版事項。

八、其他。

第三章        

第五條  本會會員區分為:

一、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

第六條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年滿二十歲,居住嘉義市行政區內,贊同本會之宗旨,思想純正,熱心健行登山活動,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申請入會,並經審查合格者為本會基本會員:

一、有違反國策之言論行為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禁治產者。

四、素行不良足以影響會譽者。

第七條  非本會基本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且有特殊貢獻及功績者,經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者,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凡本市各機關、學校、公司、社團贊同本會宗旨,熱心登山運動者,其所屬之健行登山組織,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人數以五十人以內,推派會員代表一人,每滿五十人增派代表一人。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訓練及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有權利。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須入會滿半年以上)。

四、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十條  本會會員不履行義務,亦或不按時繳納會費者,視同退會論,停止其應享之權利。惟出國留學、服兵役不在此限,但得提出休會申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不繳納當年度會費者。

二、經判處罪行確定者。

三、經宣告為禁治產者。

四、不履行對本會應履行義務者。

五、有其他足以妨礙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第四章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次多之五人為候補理事,一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執行會務,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監事組織監事會,執行監察事務,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執行日常監察事務。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但理事長須曾擔任過本會理、監事以上之資格者使可出任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亦同,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財務長一人、嚮導長一人、知識長一人、法制顧問一人,由理事長遴選提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通過後聘任之。

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設年度工作計畫。

財務長綜理會員會費繳交及年度經費收支平衡、提送理事會。

嚮導長負責嚮導群之活動勘查與嚮導組訓安排事宜。

知識長負責本會活動相關資訊上網,並進行網路行銷事宜。

法制顧問研修有關本會章程及施行細則,提送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七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任之。

第十八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敦聘顧問之職位。

第五章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四、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五、通算預算、決算及工作計畫。

六、其他。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任務。

二、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遴聘工作幹部。

五、審查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資格及會員之獎懲。

六、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七、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二、監察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

三、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四、本會會員及工作人員獎懲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於下列情形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一、理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二、會員全體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之。

三、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解散本會或與他會合併時。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個人均應出席會員大會,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人數過多時,得採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出席代表大會,其名額分別由理事會訂定產生比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主持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主持之。

第二十七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於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所設各種委員會之會期,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決定之,必要時理事會得請其召開。

第三十條  凡曾任本會理事長並具有本會會員資格者,得出席本會各種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七章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費。

二、補助收入。

三、各種捐款。

四、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每二個月提由理事會審議通過送監事會審核,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暨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章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法規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