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登山協會領隊嚮導之權利義務

93.06.11 第七屆第理監事聯席會議新

 

領隊為活動成敗之樞紐,嚮導為路徑判斷之首要,二者皆為登山活動命脈所繫,其重要性可知。舉凡權利、義務與酬勞,各登山團體常有不同,所附屬之會議與基金更是見仁見智。今舉其精華,存其扼要,重其榮譽,標明領隊與嚮導之權利與義務,作為嘉義市登山協會(以下簡稱本會)領隊與嚮導共同遵循之依據。

一、領隊與嚮導之產生

本會領隊嚮導分「領隊」、「嚮導」、「活動領隊」、「活動嚮導」及「增聘嚮導」。活動進行中,活動領隊或活動嚮導各以一人為原則,增聘嚮導則視需要而設。以參加活動人數10人為一基數,每達一基數配置一名領隊或嚮導或增聘嚮導。未達20人,由活動領隊或活動嚮導擇一帶隊。有關「領隊」、「嚮導」、「活動領隊」、「活動嚮導」及「增聘嚮導」之產生說明如下:

1.領隊:本會幹部獲理事會聘任者。

2.嚮導:具嚮導群群員身分者。

3.活動領隊:理事會決定人選,活動進行中擔任領隊,須為本會會員。

4.活動嚮導:嚮導會議決定人選,由嚮導群推派,活動進行中擔任嚮導。

5.增聘嚮導:由有經驗之岳界人士或培訓之會員擔任,由活動領隊或活動嚮導推薦,負責該活動之嚮導群長核派。

二、活動領隊之義務

1.負責該次活動進行之大小事務,為活動負全責,推薦增聘嚮導。

2.指定專人負責攝影,拍取活動記錄,並處理相片事宜。

3.活動出發前:活動計畫之擬定、糧食之採購、攝影紀錄之指定及擔任窗口接受報名。

4.活動結束後:活動報告表之填寫、檢討會議之召開、活動費用之結算、相片之上網及酬勞之分配等。

5.高山活動或須辦入山證之計畫書應於二個月前擬定。

6.裝備不足之會員或山友,得婉拒其參加高山活動。

7.從活動中找尋適當之領隊人選,以為儲備之需。

8.出席或列席嚮導會議。

三、活動嚮導之義務

1.路徑判斷與事先勘查,報予活動領隊作為依據。

2.活動出發前器材設備之申請,活動進行中器材之使用。

3.擔任窗口接受報名。

4.活動結束後參加檢討會議,提供路況與器材之建議。

5.從活動中找尋適當之嚮導人選,以為儲備之需。

6.出席或列席嚮導會議,推薦增聘嚮導。

四、活動領隊與活動嚮導之酬勞

1.以報名參加活動之會員或山友一人一天為計算單位,稱為「嚮導費」,除理事會另有規定外,依以下原則:

(1)郊山或休閒活動之嚮導費為50元,高山之嚮導費不得超過350元,應於活動編排時詳列於「活動計畫表」。

(2)嚮導費由活動領隊分配,若無特殊狀況,應扣除增聘嚮導酬勞後,與活動嚮導均分。

(3)增聘嚮導由有經驗之岳界人士擔任時,視同活動嚮導,並支領必要之酬勞,此酬勞由嚮導費支付;增聘嚮導由培訓之會員擔任時,應負擔必要之支出。

2.活動領隊與活動嚮導在活動出發前,得擔任報名窗口,處理詢問、報名、收費、通知等事宜,並支領報名人一人一天50元之「窗口費」。

3.活動天數以活動表之天數為基準,中午以後出發者,嚮導費折半。

4.屬勘查活動或全體隊員共同負責之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隊均攤。

五、嚮導會議

1.本會不設領隊會議,相關領隊事宜由理事會議決,屬嚮導事宜者併入嚮導會議。

2.由嚮導長擔任主席,嚮導群長為當然之出席人員,理事長與負責嚮導業務之常務理事列席指導,其餘列席人員由主席決定。每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活動進行成果與改善,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嚮導會議。

3.決定活動表之編排與活動嚮導人選及活動費用。

4.決定勘查活動與嚮導基金之動用。

六、嚮導基金之成立與使用

1.歷次保險費之折讓充作「嚮導基金」,由財務長另列會計科目掌管,嚮導會議統籌應用。

2.動用嚮導基金,須經嚮導會議通過,並經理事會核定,才能發放。

3.嚮導基金分「勘查費用」與「山難基金」,由負責之嚮導據實申請,經嚮導會議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送理事會核定後發放。

4.「山難基金」用於本會活動發生意外時之搶救,「勘查費用」用於嚮導群之勘查開銷。申請「勘查費用」之嚮導群得為某一群或聯合群,經勘查人員填寫詳細勘查紀錄,經所屬群長簽署,方可提出申請。勘查活動計畫須於事前提出,經嚮導長核准後,選定留守人員,計畫留存本會,方可實施,不得事後補報。

七、嚮導群之設立與活動

1.本會設置嚮導長一名,負活動勘查與嚮導組訓安排之責;另設嚮導群十二群,每一嚮導群以5~8名嚮導為原則,設群長一名。嚮導長之產生由理事長自嚮導群長鄰選,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嚮導群長之產生由嚮導群自行推選,嚮導長審核,理事長核定後敦聘之。

2.嚮導群每季至少須負責本會一次活動。

3.嚮導群應自行規劃群內嚮導擔任「登山嚮導員」或「生態導覽員」,並主動與其他登山社團進行技術交流。

八、附則

1.百岳登頂成功,每座每人加收100元,其中50元作為活動嚮導之酬勞,該筆款項加收於報名費中,若攻頂不成,則充作本會盈餘。

2.以上條文經理事會通過,理事長公告後施行之。

3.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由理事會修改之。